申請資格
一、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
二、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申請方式
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切結書(符合申請資格有數人)
(三) 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補助內容
(一) 自11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8,800元;但10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仍適用修正前規定,領取6,600元。
(二) 設籍本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領新臺幣8,800元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