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2、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3、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4、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5、受委託人。•應繳附書件:1、死亡診斷證明書或法醫死亡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死亡宣告判決書。(留存正本)2、死亡者戶口名簿(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國民身分證(收繳)、有配偶者配偶應備妥新式相片一張、身分證及印章申請換證、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3、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應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須載明死者出生年月日及生前住所及死亡原因)在大陸地區辦理公證後,再持該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4、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證明書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5、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6、行方不明人口、失蹤人口達法定期限,應由利害關係人依法定程序聲請法院死亡宣告。(特別災難一年、八十歲以上三年、一般七年)。7、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8、死亡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逕為登記。9、死亡登記可於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期限:三十日內